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已建成的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和二环路以内已建成的公园、广场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草案修改稿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和各类绿地的面积、控制原则、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建设标准。规划、园林、国土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草案修改稿规定,已建成的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和二环路以内已建成的公园、广场绿地,由市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城市绿化项目优先使用乡土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种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种植行道树应当选用高大浓荫树种。建设以林荫道为主,连接公园、游园、街头绿地、风景名胜、历史古迹的绿色廊道。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筑在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
修改稿要求,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临时绿化。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建设规范,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未达到覆土厚度要求且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植3倍的树木,并处以砍伐树木价格5倍的罚款。